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网拆迁信息不答复,经过两审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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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京坤律师您好,我是四川某地农村的外嫁女,我以前生活的村子在,但村委会决定不给外嫁女,请问这样对么?我该怎么办?”,这是京坤律师收到的一个求助信。下面就由京坤律师简单分析一下,外嫁女能分到农村嫁出地款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其实,我国《妇女权益**法》*三十二条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规定也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款,就意味着其与**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就不会给被征收人了。那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嫁出地款,我们可根据其口是否迁出分别分析:
一、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
如果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的话,其依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费。征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是否享有费分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条件。既然外嫁女的户未迁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款。*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二、外嫁女户已迁出。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能否获得农村款呢?此时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外嫁女户迁入城市,转为居民户。
如果外嫁女户转为居民户,其不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在嫁出地的承包地也应当收回,这种情况外嫁女是不能参与嫁出地地款的分配的。
2)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且在夫家分得了承包地。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属于夫家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享有嫁出地成员的待遇,也不能获得款。
3)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但未分得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然在嫁出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嫁出地村委会不得收回。因此,她们仍然能取得。
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外嫁女属于户未迁出、或者户迁出但未分得承包地(不包括户迁到城市)的情况,就应该能得到嫁出地的地款。假如外嫁女发现自己应得的征款被别人侵占了,建议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便争取合法利益拆迁 律师。
拆迁律师费用租房遇到拆迁怎么办?
在房**企的今天,租房已经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对于广大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如果在租房的时候遇到房屋拆迁,应如何**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承租者在租赁房屋时,一般会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房屋租赁合同里面明确约定房屋如果被征收,那么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的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有合同约定,虽然对承租方来说风险较大,但应遵照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的协议处理。”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更多的情况下是出租双方并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征收事项。此时因出租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显然租赁合同无法继续,那么哪些权益属于出租人,哪些权益属于承租人?
1、征收属于所有权人即出租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通常安置房,很少有一人一套房的,大多是一家人每个人几十平米,*叠加起来共有一套房,这时候,购房的风险就大很多了,在日常中碰到的大部分安置房买卖的风险都与“共有人”有关。(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该条例已对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费等费用的归属作出规定,为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前述费用原则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积极搬迁奖励费属于出租人。
关于积极搬迁奖励费。该费用是**在征收过程中规定的政策,是支付给产权人的费用,属于定型化的费用。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及时搬迁是承租人的义务。该费用并非因承租人积极搬迁而产生,因此应属于出租人所有。这里,被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
3、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应对承租人适当赔偿。拆迁律师费用
租赁房屋因**征收而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经常有被征收人过来询问,我的房子在拆迁规划区里,刚刚给我看过拆迁安置协议,对于我很不满意,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提高呢。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拆迁律师费用
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被**征收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假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而承租人的损失又客观存在。应结合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剩余租赁期限以及被征收房屋拆迁方案中的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等因素,酌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而且一定要谨记,只要被拆迁人没有对相关影响权利义务的文书提起程序,那这些文件对被拆迁人就是生效的,作出该文件的部门随时都可以执行。拆迁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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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体】
原告(委托人):曹女士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某县(以下简称县**)
审理:商丘市中级人民
案由:确认行为违法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曹女士诉称,曹女士与其丈夫赵先生是河南省商丘市某县郊区某村农村农民,承包本村耕地3.5亩,响应国家勤劳致富的号召,建设熟菜大棚,经营时令蔬菜,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4月份,该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在某强行曹女士的耕地,将其夫妻二人的蔬菜大棚夷为平地,原告一家人的生活希望几乎破灭。原告认为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大规模占地使用行为涉及到严重违法,没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是被告实施工业园区建设引起和发生的,应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协议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如果对征收协议不满,认为征收不合理,不能因为承受不住征收方的压迫、签字。北京律师
【裁判结果:未批先占违法】
商丘市中级人民审理查明,原告曹女士的承包土地于2014年4月份被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占有使用。2015年初,被告县**实施2015年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新区建设,开始拟征收包括原告承包耕地在内的共计28.5795公顷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被告某县**在没有向河南省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原告曹女士的耕地进行新区建设,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诉行为明显违法。2015年8月份,被告县**即为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占有使用的土地发布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发布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报请行政机关批准等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但是被告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征收土地相关文件进行过公告,违法法定程序。原告曹女士的承包耕地与2014年4月份被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强行占有使用未办理征收土地的相关手续,虽然被告县**辩称县国土局对该县某纺织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涉案土地是县某纺织公司的私自行为、非**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身为一名行政诉讼律师,办理的案件越多,越能够感受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本院认定涉案土地是被告县**实施的。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据此认为,被告县**在手续未办妥的情况下让县某纺织公司强行占有使用原告承包的耕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县**承担。被告县**辩称涉案土地是县某纺织公司的私自行为、非**行为,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此后,尽管就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已获得国土部门的规划批复,但并不能改变被告未批先占的违法事实。据此,确认被告县**未经法定程序即征收原告蔬菜大棚及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原告胜诉。这样的征收相当于一次产业的整体优化升级,所以遇到这种状况的企业,算是全新的发展契机。
【律师说法:被告举证不能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
本案的代理律师陈军表示,拆迁维权案件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是确认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虽然本案在前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及在向有关提起的相关诉讼中取得的证据,成为了此案中认定被告县**行为违法的关键依据。但是对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反驳,却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根据《行政诉讼法》*67条规定:“人民应当在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三十二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被告对本案行为合法性未能举证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如何科学合理的举证、质证以及运用证据规则反驳对方观点,便是专业维权律师的功夫所在,一般当事人很难做好。因此,如果大家想要重建房屋,还是需要查询一下当地的文件或者可以向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咨询。作为被征收人,要相信维权律师,依靠维权律师,是较终赢得胜利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