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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土地纠纷
【入选理由】
京坤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维权理念。在长期以来的拆迁法律实务中,广大当事人就是的见证人。本案就是拆迁中很好的维权指导案例,可以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拆迁中类似的解决方法。其中涉及的执行异议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可以启动的较为紧急的行政程序;申请协调也是使纠纷得以解决的很好方式,除此之外,安置问题是当事人利益的关键,同时也是围绕着拆迁的重中之重!
【案例背景】
唐女士家住重庆市某区某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06年,重庆市以渝府地【2006】88号文件批准对重庆市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唐女士房屋就在上述范围内。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又作出关于征收重庆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安置方案的公告。但由于给予安置的标准较低,土地纠纷律师*,双方未就房屋的安置标准达成协议。没想到的是,2013年8月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女士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强制执行。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向某区申请强制执行。唐女士在收到的法律文书后,就像天塌下来一样,没想到自己的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在没有给予公平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毁于一旦!但她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其合法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公平的、法律的保护!于是,唐女士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通过其朋友在网上找到了的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法律专家李吏民律师在分析了唐女士的案情后,接受了她的委托,依法维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制定了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京坤出手,对执行裁定提起异议和法律监督,“”迫停!
某区的非诉强制执行裁定,箭在弦上,随时就会强制执行,情况非常紧急,需要立即提起异议使其暂停。李吏民律师通过仔细分析,了解到涉案房屋一部分是属于唐女士儿子依法继承的房屋,该部分房屋应属于其儿子的房产。于是李律师决定以其儿子的名义对强制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对该案执行监督,通过向提出执行异议和向院等部门要求对执行进行监督,强制执行暂时停了下来,为其依法维权争取了时间。
办案*二辑:一波三折,管委会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被确认违法。
在暂停执行后,李律师发现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三十七条,本地区被个人对标准及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区县协调。因此,土地纠纷咨询,2014年4月2日,李吏民律师指导唐女士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提交了《标准行政协调申请书》,请求管委会对唐女士的房屋按照城镇房屋的拆迁标准进行。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书进行了签收。虽然此后区管委会约谈了唐女士,但并未对其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而且两个多月过去了,唐女士没有收到管委会的协调处理意见书。针对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土地纠纷律师/,李吏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重庆市*五中级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协调决定违法,并判令区管委会限期作出行政协调决定。北京管委会的狡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被告区管委会在诉讼过程中迫于压力,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迟到的《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唐女士手中。
经过审理,重庆市*五中级认为区管委会具有对唐女士申请的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唐女士提起申请之后,区管委会**过60日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违反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唐女士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当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唐女士起诉理由成立。由于在诉讼的过程中,区管委会已补作了《行政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原告,因此,重庆市*五中级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00218号行政书,确定被告重庆市某区管理会未在60日内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李吏民律师的鼎力相助,唐女士迎来了维权之路上一个重要的胜诉结果,对其继续开展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三辑:申请重庆市对进行裁决,怎知变相不履职!
唐女士收到管委会的行政协调意见书后,李吏民律师于2014年7月21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批准的机关重庆市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重庆市渝府地【2006】88号批文通知自动失效;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术性产业开发区分局)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拆迁安置。但重庆市收到唐女士的裁决申请书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渝府地裁【2014】37号安置争议裁决,并不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裁决,而是以“行政协调意见书中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要求在收到本裁决书后,某区对属于标准争议的问题重新组织协调,若有关争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作出《安置协调意见书》。
办案*四辑:京坤起诉,重庆市要求区**重新进行协调的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
重庆市作出裁决书要求某区重新进行协调,等于没有实体裁决,完全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行政裁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就作出实体裁决。北京拆迁律师
庭审中,被告重庆市辩称,其履行了法定程序;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不具备行政裁决的条件。
李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作为批准征用土地的,具有对唐女士提出的安置标准裁决申请进行裁决的职权。重庆市作出的争议裁决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程序严重违法;委托人已经就问题向管委会申请协调,管委会没有协调成功,重庆市应当对标准进行实体裁决;委托人并非是针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本身进行的诉讼,重庆市作出行政裁决由管委会重新协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是否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唐女士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问题既是被告重庆市**行政裁决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
【胜诉】
较终,重庆市*五中级采纳了李吏民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00075号行政书,重庆市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安置争议裁决书》违法。
在案件审理中,迫于压力重庆高新区服务中心与唐女士于2015年7月7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等,接收安置房屋并结算领取了全部款项,于同月20日将房屋腾空交付完毕!就此本案可谓苦尽甘来,结案!
【感谢回馈】
当事人唐女士在案结事了后的一次回访中说道:“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李吏民律师亲力亲为,真正做到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这一段时间内已于我们很大的帮助与鼓励,事情的圆满解决也是京坤律师团队的一致努力,是业务过硬的有力体现!”
【以案说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quot汾阳市土地纠纷,对标准应当进行听证。在现实的过程中,安置方案往往没有经过听证,被征收人对安置方案争议很大。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37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作出批复的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对标准作出裁决,也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三条之规定,必须协调,协调不成的,再行作
土地纠纷土地纠纷
【案件背景】
商先生在河北省某市某大街某胡同12号有合法房屋。一直以来,商先生就安分守己的居住在老胡同里,在2010年3月份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100多户涉及拆迁,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进行拆迁。后商先生房屋周边的房屋被陆续拆除,但是商先生**见过拆迁许可证等拆迁手续,也没有收到通知,想关部门也没有听取商先生的意见。商先生本想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但就因问题没有谈妥,没想到,2011年8月18日凌晨,商先生的房屋被拆除,至今也未给予任何。河北省拆迁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维权后,走投无路的商先生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商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北京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拆迁律师李吏民接受了商先生的委托。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拆迁法规的研究,专业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在认真分析商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商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市建设局竟称“无此信息”!
为了解其房屋被拆除的有关情况,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于 2015年10月7日,向某市建设局请求公开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的拆迁许可信息、的实施主体、依据等**信息,2015年10月16日,某市建设局作出回复:“我单位没有廊坊市天桥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所属地块房屋拆迁许可信息、的实施主体、的依据信息”。但后经查明,某市建设局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明确了“责任部门、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等事项。河北省拆迁律师网
办案*二辑:提交查处申请书,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之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商先生于2015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市建设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直到商先生就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前也没有收到某市建设局作出的查处决定。
办案*三辑:提起行政复议,竟得到不属于市建设局管辖范围的回复!
提交查处申请书后,2016年1月13日商先生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北省建设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而实施拆迁的行为未依法查处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河北省拆迁案例
此后某市建设局终于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关于商先生申请查处违法拆迁问题的回复,到回复竟称:“您向我们反映的违法拆迁行为,因未提供拆迁人情况,且距离案发时间已经有四年有余且情况比较复杂,我局亦无法核实。根据您向我们反映的事实,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
办案*四辑:商君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违法答复,责令市建设局重新处理!
在得到市建设局的荒唐答复后,李吏民律师即刻启动程序指导商先生一某市建设局未被告,向某市广阳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而实施拆迁的行为未依法查处违法,并判令某市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
在诉讼中,李吏民律师提出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实施之前,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取得拆迁许可证,涉案地块的房屋在2010年进行拆迁,拆迁人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严重违法,某市建设局作为某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违法拆迁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然而并没有实际履行职责。
但另一方面,某市建设局辩称,商先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商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违法拆迁的。某市建设局作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行政诉讼的原告应为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商先生在无法证明其房屋系被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违法拆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商先生对其要求拆除的诉求存在利害关系,不是相对人或相关人。河北省拆迁师事务所
对于这种荒唐的辩驳,李吏民律师提出有力回击,提出某市建设局先是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商先生没有涉诉地块的拆迁许可信息,后商先生申请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所属房屋地块(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某市建设局又以“商先生不能证明房屋被何单位违法拆除,某市建设局无法确定被拆除主体”为由,认定商先生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某市建设局管辖范围。但某市建设局提供的“调查笔录”中明确写明“某市天桥区西南大街顺城胡同12号(商先生所属地块)”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提供的“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对“拆迁主体”亦有明确规定,故某市建设局关于商先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实属无稽之谈。
较终河北省某市某区采取了李吏民律师的意见并撤销某市建设局对违法拆迁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至此商先生的维权之路又有了长足的进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过京坤律师和当事人的全力维权定会得到较终的胜利,取得合理的。
【结果】
河北省某市某区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1003行初24号行政书,撤销某市建设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商先生违法拆迁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某市建设局对商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附:河北省某市某区行政书
农村许多房屋由于建造时间早、建造技术不足,导致到现在许多房屋十分破旧,随时面临倒塌的危险,因此许多农民朋友急需对房屋进行重建。尽管现在去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较以往已经十分便捷,可对许多需要重建房屋的农民朋友来说,仍旧是太过复杂复杂,不知道该办什么手续,向哪里申请,今天京坤律师简单整理了一下相关的一些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农村的房屋重建的相关手续
农村房屋重建,主要是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农民朋友想要重建房屋,要满足两个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一个城市、农村的建设,想要井井有条,都是需要规划部门进行规划的,不能由大家随意建造,因此,如果想要进行房屋重建,首先就要满足相关规划。大家可以查询《*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了解。同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如果大家想要重建房屋,还是需要查询一下当地的文件或者可以向当地规划部门进行咨询。
二、回村人员办理土地建设住宅相关手续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城镇非农业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会同意后,依照?“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批准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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