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前言】
目前,不论是何种企业,多少都会因环境保护问题面临整改。上到大型钢铁企业,下到养殖散户,均不能逃脱这一大环境的束缚,且不少企业因环境问题被强制关闭并停产。就养殖户来讲,很可能一纸禁养通知便可以让生气满满的生灵园瞬间变成宰杀场。那如果养殖户们对这一纸关停通知不服,可以直接去起诉讨个公道么?京坤律师认为,需要看这个通知到底是针对谁做出的,是对整个区域内的养殖场还是针对某个或具体某些养殖场的。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案情概述】
2017年11月8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某区分局和石家庄市鹿某区农业畜牧局在石家庄市某镇某种猪场的大门上张贴了一张《关于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实施关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其2017年11月15日前必须全部关闭或搬迁。由于时间紧迫,种猪场在没有找到搬迁备用猪场的情况下,十分仓促地处理贱卖猪,解散工人,关闭猪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种猪场认为该《通告》的要求没有道理和依据便诉至,要求确认上述两机关作出的《通告》违法。一审以该《通告》并不直接对种猪场的权益产生影响,裁定驳回了某种猪场的起诉。后该种猪场以该通告不是动员和宣传行为为由,认为该《通告》可诉并提起上诉。但二审较终还是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京坤分析】
该案例中的养猪场可谓是从头“败”到尾,虽说每一份书都记载了双方的争议、证据、意见和结论,但其实将其打败的唯有一句,那就是该《通告》不直接影响养猪场的合法权益,养猪场无权起诉。按理说,在自家养殖场的大门上出现了一纸《通知》,只说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必须全部关闭或者搬迁,整个养殖场仓促中就在富足与萧索间就颠了个个儿,养殖户自然要紧紧抓住这纸《通知》不放,探个究竟。可是,明明贴在大门上了,也直接导致养殖场搬迁的结局,还因此产生了不小的损失,怎么就不能诉了呢?
本案中,被诉《通告》并不是针对某种猪场一家作出的,而是根据《石家庄市某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停补贴实施方案》而发布的针对整个对禁养区范围内所有养殖户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那就属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三条*二项所规定的:人院不受理公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情形。所以种猪场的起诉较终被驳回了。
如果说,**对种猪场单独作出关停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对其设定相应的搬迁义务、附带不利后果,那种猪场便可以针对此《通知》进行起诉,要求确认违法或撤销。
【京坤提醒】
其实,对于《关停通知》到底能不能诉有一关键所在,那就是这个关停通知是不是针对这个企业或者是某几个企业作出的。再简单点说,那就是要看通知中有没有提到被关停的企业的名字。如果说确实遇到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就没有救济的办法了么?其实不然,在整个关停过程中,各企业不仅要紧抓环保等部门下发的文件,更要看关停行动中各个部门针对各企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每一个企业所遇问题不同,建议在遇到环保关停时及时联系律师,以寻找较准确的救济途径。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京坤律师)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京坤律师)收集证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绩溪行政诉讼,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诉讼律师,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京坤律师)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京坤律师)行政复议结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从他人手中转租门面,遭遇拆迁,环境行政诉讼,究竟该找谁来呢?又能拿到多少?重庆的黄女士与房东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物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结果却遇上了房屋拆迁,面临其装修投入化为乌有的困境。黄女士起诉房东,行政诉讼收费,要求房东给予拆迁,如何审判?
案例简介
黄女士多年租用廖某位于重庆市某处的房屋。2010年5月26日,黄女士与廖某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书》,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10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19日。合同同时约定:“如因**行为拆迁,廖某确需收回房屋,应提**个月通知黄女士。房屋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且廖某不付黄女士设施及装修费用等”。合同签订后,黄女士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2012年9月,该片区的房屋被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廖某于2012年9月27日与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协议书》,约定征收中心征收该房屋并支付给廖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饰装修费、设备设施费等费用。2012年9月30日,廖某向黄女士发出《通知》,告知黄女士因**需征收黄女士承租的房屋,请黄女士于2012年11月8日前将该房屋腾空后交还给廖某,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黄女士起诉廖某,要求其其因房屋征收所受到的装修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裁判观点及结果
重庆市*五中级人院认为,普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被征收人与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不是被征收人,不属于征收对象。征收合同由国家与产权人签订,合同权利人是产权人,承不享有征收合同中的权利。承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合同法上的权利。因此,拆迁争议款项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搬迁费。本案双方约定出租方因征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再支付搬迁费。因此,黄女士要求获得按照**支付给廖某的搬迁费,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不应当主张。但为适当平衡双方利益,本案承也是实际搬迁人,本院决定廖某给付黄女士搬迁费。
(二)积极搬迁奖励费。该费用属于出所有。
(三)设备设施费。该费用属于实际价值赔偿,并非定型化赔偿,应当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因此设备设施费应当由廖某支付给黄女士。
(四)装饰装修损失费。该费用是**被征收人的名目之一,是定型化的,不以实际装饰装修的价值为标准。因此,该费用应属于出所有。
(五)停产停业损失。该费用是**被征收人的名目而已,是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费用。
如下:廖某支付黄女士搬迁费12495元、设备设施费8870元,驳回黄女士要求廖某支付积极搬迁奖励费、装饰装修损失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黄女士与廖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拆迁条款,即“租赁房屋遇到国家征收,出提前通知承,须交回房屋,出不赔偿承设施及装修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因有合同约定,虽然对承租方来说风险较大,但拆迁分配应遵照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的协议处理。
如租赁双方并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征收事项,此时承还可基于租赁合同主张出赔偿两种损失:
(一)装饰装修损失。承有权要求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但只能按照损失填平的原则,据实赔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承可要求出支付合同不能履行的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金额应考虑承适当的另寻场地的恢复营业期,作为赔偿的期限,但应当以出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为限。